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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制定办法

来源:榕意旅游网


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系统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办事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其它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以及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起草、修改、审核、发布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二)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原则;

(三)系统化原则;

(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

第二章 制订制度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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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列入公司计划,由公司统一安排制定的制度,根据公司各部门的职能划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制度的制订计划。

第六条、各部门因管理需要制订的规章制度,应在规章制度制订前报总经理办公室,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列入计划,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第七条、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列入公司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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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顾问,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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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结构是否合理,用词是否准确;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经过法律顾问审查的规章制度,由法法律顾问出具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后,再由各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会审,会审通过的,按制度规定交由总经理审批。

会审后,有修改意见的,交由拟定部门修改后,再行组织会审。

第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核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董事长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总经理签发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并办理印发事宜。

第十八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现予发布实施\"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十九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布后方得执行。

第二十条、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务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法律顾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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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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