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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来源:榕意旅游网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 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胴体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 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带皮或不带皮的肉体。

2.3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动物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查。

2.4急宰 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而有死亡危险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 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或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

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

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猪肺疫、猪链球菌2型。

4.检疫合格标准

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

5.1查证验物 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数量是否相符;查验并识读畜禽标识,查验相关信息是否相符;

5.2询问 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

5.3 临床检查 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5.4结果处理

5.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并按产地分类送入待宰圈。

5.4.2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进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3疑似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4消毒 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5.5记录 记录生猪数量、产地、货主、车辆型号及车牌号码等情况。

6.宰前检查环节

6.1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相关要求对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6.2结果处理

6.2.1准宰 经宰前检查合格的生猪送入待宰圈,准予屠宰。

6.2.2 禁宰 经宰前检查,发现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6.2.3急宰。经宰前检疫,发现除一类疫病外的生猪,视情况送急宰间急宰。

6.2.4怀疑患有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2型等二类动物疫病的,不得屠宰,确诊后按GB16548-2006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进行隔离观察,确认无疫后,方可进入屠宰线;如隔离猪出现临床症状的,按GB16548-2006有关规定处理;

6.3 对屠宰患有疫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隔离圈等场所应实行严格的消毒。

6.4 对检疫患有一、二类动物疫病的生猪,根据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编号,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追查疫源。

6.5 记录 宰前检疫过程中的情况应记录详细完备。

7.同步检疫环节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进行统一编号进行检疫。检疫各环节发现异常的,应明确标记。

7.1头部检查 观察鼻盘、唇和齿龈,看有无水泡、溃疡、烂斑,主要检查口蹄疫、水疱病等疫病。在放血后浸烫前,沿放血孔纵切开下颌区,直切到颌骨高峰区,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每侧各一刀,共两刀),视检是否肿大,切面是否呈砖红色,有无坏死灶(紫、黑、灰),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主要检查炭疽。去头前剖检两侧外咬肌(每侧各一刀,共两刀),充分暴露剖面,观察有无囊尾蚴,必要时剖检扁桃体。

7.2内脏检查 在开膛取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及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心脏 视检心包和心外膜,触检心肌弹性,切开心包膜(一刀),检查有无变性、渗出、出血、坏死以及菜花样螯生物、虎斑心、囊尾蚴等。必要时切开心室(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观察房室内膜、二尖瓣菜花样螯生物、心肌,观察、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心脏主要检查猪瘟、慢性猪丹毒、囊尾蚴等。

7.2.2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肺实质有无萎陷、气肿、水肿、淤血及脓肿、钙化灶、寄生虫等。注意肌肉变性,结核病变等典型病变。必要时切开支气管淋巴结。肺脏主要检查高致病性蓝耳病、猪副伤寒、结核、猪肺疫、猪喘气病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7.2.3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有无淤血、水肿、变质、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等病变。剖检肝门淋巴结(一刀),必要时剖检胆囊。

7.2.4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检查有无肿胀、淤血、梗死;必要时剖检脾脏。检查有无猪瘟和炭疽等。

7.2.5 胃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坏死及增生性炎症变化和胶胨样渗出物。抓住回盲瓣,暴露淋巴结,做弧形或八字切口长度不低于20cm(二刀),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观察黏膜有无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溃疡。重点观察回盲瓣、结节、寄生虫等病变。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及副伤寒。

7.3胴体检查 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充血、出血以及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现象。并按照下列方法检查淋巴结和肾脏。

7.3.1 肩前淋巴结 剖检肩前淋巴结(两刀),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检查有无猪瘟大理石样病变。

7.3.2 腹股沟浅淋巴结 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一刀)位于倒数第二乳头皮下脂肪内侧,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注意猪瘟大理石样病变。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7.3.3腰肌 从荐椎与腰椎结合部顺肌肉纤维方向切开,刀迹长10cm。检查有无囊虫。

7.3.4髂内淋巴结与腘淋巴结 必要时剖检髂内淋巴结和腘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注意猪瘟大理石样病变。

7.3.5肾脏 剥离肾包膜(两刀),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充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开肾脏。

7.4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横膈肌脚各30克,与胴体编号一致,

进行感官检查和显微镜检查(参照旋毛虫检测技术规范)。

7.5复检 负责对检疫流程情况复查,避免漏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加盖检疫验讫标志,做好记录。

7.6 摘除耳标。

7.7检疫结果处理

7.7.1 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7.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如下分类处理:

7.7.2.1经检疫发现一类疫病和炭疽时, 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7.2.2 经检疫发现二类疫病(除炭疽外)和其他疫病的,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GB16548-2006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严格按规定实施防疫消毒。

7.7.2.3 经检疫发现肿瘤的,胴体、头、蹄、尾及内脏予以销毁。

7.7.2.4经检疫发现局部损伤及外观色泽异常的生猪,按下列规定处理:

7.7.2.4.1黄疸、过度消瘦的,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7.7.2.4.2局部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淤血、出血、肥大或萎缩,寄生虫损害、白肌肉(PSE肉)等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可有条件利用。

7.7.3需作生物安全处理的胴体及其产品,官方兽医应加盖处理印章或相应的标记,监督厂(场)方做好处理,并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

7.7.4 检疫废弃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7.5疫情报告 屠宰同步检疫各环节发现动物疫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8.检疫记录

检疫各环节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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