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朝,男,194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运城市xx区安邑周家坡上庄巷号居民。
被申请人:运城市xx区安邑办事处xx村第x居民组。住址:xx区xx办事处xx村。
申请请求: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土地补偿费29800元整。
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73元整。
申请依据: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20xx)晋08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xx年10月15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审理终结,双方均未上诉。(20xx)晋08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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