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合作期限内,乙方至少应向甲方平台推荐 名主播。
乙方推荐后,甲方对该主播进行审核,经甲方审核通过并书面(含邮件)认可后视为乙方成功推荐该主播(下称“乙方推荐主播/推荐主播”)。
乙方负责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平台规则及甲方的要求管理乙方推荐主播在甲方上的直播活动、解说活动及其它活动。
乙方具体的推荐主播名单具体以甲方每月《结算单》中载明的名单为准。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推荐的主播进行试播,试播效果的判断由甲方确定。乙方向甲方平台成功推荐后,乙方安排其推荐主播于首次开播前在甲方平台进行实名认证且以其个人名义入驻甲方平台开通直播间进行直播。
4.合作期限内,乙方每位推荐主播自在甲方平台首次开播之日起,每自然月内的有效直播天数应大于或等于 天(仅当单次直播连续达 分钟以上才计入有效直播时长,当日有效直播时长达 分钟以上计为一个有效天,以上数据均以甲方平台后台记录为准),并且每自然月内有效直播时长总计不得低于 小时。
“有效直播”即指乙方推荐主播本人出现在直播画面内,以下将上述最低有效直播天数及有效直播时长要求统称为“有效直播时长要求”。
如甲方对乙方某位/某些推荐主播有特殊有效直播时长要求的,则该某位/某些推荐主播的最终有效直播时长要求以甲方邮件/微信/平台系统或其他方式告知的内容为准。
以下将达到上述“有效直播时长”要求的主播称为“有效主播”,将达到上述“有效直播时长”要求的主播人数称为“有效主播人数”。
5.乙方负责保障推荐主播直播音视频的语音质量清晰、稳定,场地、网络、音视频和语音设备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电脑、麦克风、耳机、摄像头等软硬件设备)等均能满足甲方及其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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